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查看:1986 发稿日期:2016-07-18 05:24:29 |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介绍:被告谭某某雇佣原告王某某等人为其装修农村低层住宅。期间,被告谭某某将混凝土、楼板的吊装任务交给被告彭某某承揽。案发当天,被告彭某某操作,简易升降机(电葫芦)吊装建材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用铲子调整升降机托盘的角度和方向,不慎从楼上摔下致伤。原告具状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某系专门从事操作简易升降机承揽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承揽谭某某建房吊装建材过程中,对不具有吊装材料职责的原告王某某用铲子调整升降机托盘的行为未明确拒绝、及时制止,未尽到谨慎操作的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王某某身为建房工匠,应当预见高空作业的危险性,但在本案中却超出自己的工作范围不当操作,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并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谭某某身为建房房主和原告的雇主,对原告之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彭某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40%的赔偿责任,被告谭某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35%的赔偿责任。 其余25%有原告自行承担。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许斐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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