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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之视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查看:1965  发稿日期:2020-04-11 02:24:19

 

典型案例之视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      许斐)

案情摘要

      李某系某单位职工。2017年某日在上班期间出现胸闷、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遂向单位领导请假,并于当日两次前往居住地附近的卫生室看病,被诊断为心脏病可能性较大,建议其到大医院进一步检查。当晚20时许,李某在家中休息期间病情加重,家属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采取急救措施。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经检查诊断为院前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李某死于呼吸心跳骤停。公安局法医司法技术室认为李某突发心血管系统疾病致猝死的可能性较大。后高李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李某死亡为视同工伤。人社局以李某请假后未去医院就医、当晚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李某近亲属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诉请法院判令人社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该案由笔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人社局忽视疾病发展规律、否定李某诊所就诊事实、认定李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并判决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判决送达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人社局按照法院判决在限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李某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推荐理由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视同工伤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经过抢救、其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生效判决对以上焦点问题的说理及认定,对此类视同工伤认定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一,   关于李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视同工伤。原告方及代理人认为,李某因长期工作过度劳累,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表现特征”,其后在家病情加重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是该疾病从病发到恶化并致死亡的疾病发展和渐进的一个完整过程,其从单位请假后两次到家附近的卫生室就诊,更能反映其疾病发展过程。人社局认为,该法律条款应从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是否经过抢救、死亡时间三个方面界定,即发病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身体不舒服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该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某身体不适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对于疾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其发生具有一定连续性,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是一个渐进过程。李某死亡当日上午1030分在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请假,下午在家中病情加重,被xx医院急救初步诊断为院前死亡,符合疾病发作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其身体不适系突发疾病的症状和外在表现,家中病情加重应视为该次发病的连续,其从出现疾病现象到死亡是一个完整的病发过程,因最初的身体不适症状产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应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第二,   关于李某是否经过抢救的认定。

原告及代理人认为,李某在家病情加重后,其家属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采取了急救措施。法律并未规定看病、抢救、死亡必须在医院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更未规定抢救必须是由医务人员进行。人社局认为,李某到卫生室就诊并非抢救,发病、抢救必须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该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没有经过医疗机构的抢救的,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关于抢救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的突击救护,诊断是从医学角度对人的精神和体质状态做出的判断,是医疗机构执业医生给病者做检查后对病者病症的一种判断,抢救和诊断有所区别。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并非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第三,   关于李某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问题。

    基于以上案情,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选择救治的机构必须在医院,要求职工工作岗位上发病就去医院就医,即工作岗位到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不符合常理。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请假离开单位至死亡时间仅9个多小时,远不足法定48小时,期间是选择到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就诊后回家休息,还是到医院救治,还是选择回家休息到最后病情加重在120急救到达之前等不及抢救而死亡,对工伤认定均布产生实际影响。人社局忽视疾病发展规律,认定李某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属认定事实错误,所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限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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