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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查看:728  发稿日期:2016-07-18 05:21: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5年10月12日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参加某大桥工程的招投标,以人民币398万余元的价格中标(其中含有暂定金三36万余元)2005年10月18日,申请人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生请人某县交通局签订了《某县大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对协议的组成部分、工程总价款、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05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9.8万元,即开始准备施工。但是,由于该大桥设计与施工的时间相隔太久,原设计的桥位控制桩全部丢失,无法恢复和放线施工。2005年10月底,被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重新踏勘选定桥位,变更了大桥原来的位置和桥梁轴线,对设计图纸也相应的进行了部分修改。2005年11月,申请人正式开始施工。2007年9月28日,某县举行了竣工大桥的通车典礼,该大桥正式交付使用2007年11月22日,经陕西某公路工程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该大桥工程质量合格。截止仲裁时,被申请人总计向申请人支付了375万元工程款。由于在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后被申请人变更施工地点和大桥位置及部分设计图纸,造成施工条件变更、实际施工费用增加,超出了原定的中标价格,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增加的工程款补偿161.7万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偿请求部分认可,双方进行了协商,某县有关领导也出面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补偿的金额争议较大,致使协商未达成一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2009年4月21日对解决争议的方式达成协议,约定讲该大桥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事项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结论:
经某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1#、2#、3#、4#桥墩桥梁变更增加工程量,大桥6#台引道改用砂夹石,临时供电设施、提高预应力钢丝增加费用、0#台设计变更增加工程予以支持,并裁决:一、被申请人某交通局向申请人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补偿工程款123.9万元。二、被申请人某县交通局向申请人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9.8万元,并从2007年11月22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裁决生效之日。2010年1月23日某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路春生律师点评:
一、在施工地点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某交通局未重新勘查地质,未向上级部门履行变更审批,私自让施工单位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在没有地质勘察报告下施工,幸亏修建的大桥质量合格,并经过5.12地震检验,如果大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会受到刑事追究。
二、虽然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70%的要求,但是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修建该桥实际仍亏损100万元,除自己管理不当外,一些合理要求因无书面约定得不到法律支持。告诫施工单位一定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发生变更时,必须有建设单位书面变更通知,有设计院变更图纸方能施工,切不可在建设单位口头表态下盲目施工,为以后工程决算,增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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