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
查看:2060 发稿日期:2016-07-17 14:30:25 |
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供应合同。因该类设备供应为买方市场,且甲方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乙方工作人员为了中标和甲方签订了一份价格和标的物实际价值相差达百分之六十左右的设备供应合同。乙方作为供应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价格低过成本,自己有重大亏损提出加价或者降低设备特殊要求。但甲方以合同已签订,白纸黑字亏损也得供应,否则违约赔偿。甲方另行和第三人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此份合同对价格的约定符合市场规则,供应价格高于原来合同价格百分之六十之多,达到50余万元。协商无果,甲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即为合同约定价格和设备实际价值的差价。 法院判决结论: 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判令合同解除,乙方赔偿甲方损失50万元。乙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点评: 该案中两方当事人都有违反诚实信用的做法。乙方为了促使合同签订,以远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中标,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质。甲方作为需方占有市场优势地位,在明知供方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下,故意假戏真做,明知乙方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但还是让供方按合同的书面约定的低价供应高标准特殊要求的设备。纵观本案,乙方为达中标目的,故意报低价格中标,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合同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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