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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经典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查看:1935  发稿日期:2016-07-17 14:29: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于2000年够得某小区住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因原告外出务工,将该房屋钥匙及产权证书交由亲戚李某某(系原告的舅舅)代管。2008年4月,原告发现该房屋有人入住,门锁也被换掉。经询问,居住着马某称是从"李某”(系原告舅舅之子,且与原告同名同姓)手中购得的房屋。李某十分诧异,并告知马某该房屋系本人所有,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出卖。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主张权利,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得知,该房屋已被同名同姓的李某“李某”已6万元的价款卖与马某,并已办理完成产权变更登记,马某已取得房产证。经对交易档案材料进一步的核对,代理人发现档案中卖房的“李某”的身份证信息与原房产所有人李某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身份证号不一致。为此,代理人认为房管部门审查材料把关不严,存在错误登记,错误颁发房产证,请求房管部门依法纠正,撤销其登记和颁发的房产证,房管部门依法撤销了登记,收回了颁发给马某的房产证。2009年2月,原告李某已马某为被告,将实际出卖房屋者“李某”做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马某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及产权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结论: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所持有的该房屋产权证书已被房管部门撤销,故该房屋的产权属原告所有。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及产权证书,被告因购房支出款项可向第三人追偿。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罗兴平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物权法当中无权处分的效力以及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且事后也未被追认,行为无效。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行为处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已经完成登记。本案当中,被告与第三人进行的交易存在明显不合理低价,更为关键的是,房管部门已经撤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案当中的买卖交易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买受人即不能依据物权法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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