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查看:794 发稿日期:2016-07-15 08:49:5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孙某(系间歇性精神患者)租赁简,某房屋一套,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价远远高于该房租赁市场的价格)。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孙某精神病复发,随住医院治疗。孙某在收拾医院退还的孙某随身衣物时发现了孙某与简某的租赁合同及简某给孙某出具的收条两份(合计金额为4.8万元)。孙妻随即按照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地址、电话和简某联系,告知孙某的病情,请求废除与孙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但简某执意不肯,认为合同签订就必须履行。协商无果,孙某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返还已交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并调解,合同继续履行,简某退还孙某2.8万元。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丁伟律师点评:首先,医院的证明,孙某几乎每年在四五月份都要发病。本合同就是在四月底签订,正值精神病高发期。而且,在签订合同第二天,孙妻就发觉孙某病情严重,不得不请精神病医院对孙某进行强制住院治疗。表明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次作为一个正常人,都不会以每年4.8万元的高价承租一个面积仅仅为18平方米的房子,而隔壁的房价仅为该租赁价格一半,其行为不和常理。 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起行为得不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则为无效,双方和解是一个合理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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