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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上没有定金字样?
查看:399  发稿日期:2016-07-06 06:40:39
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但付款凭据上未注明“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可见,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担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虽然合同约定有定金条款,但付款凭据上没有标明是定金的,不能认定已付款是定金性质。定金条款由于缺乏定金实际交付证据而不能认定定金担保成立,定金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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